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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需要做哪些工作

发布时间:2021-12-08人气:765

职业卫生评价的监测与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鉴定,并对其进行评估。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47条中规定,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性疾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每三年至少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二是职业卫生“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18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估。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根据本办法,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估和相关评审。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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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如果雇主工作场所有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声明的职业卫生评价

四是职业卫生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雇主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工作场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应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劳动者。就业卫生检查费用由雇主承担。

五是职业病危害的宣传。

根据安监总局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通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了解工作场所发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卫生及体检结果等行为之影响。职业危险警告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用于提醒劳动者注意职业病危险的图形标志、警告线、警告语、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志等。第10条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立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制度等内容。

其中职业卫生评价,合同通知、公告板、警告标志三大类。

第六,职业健康训练。

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在本单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之前,应对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在工作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监督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引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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