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应急计划是否有次序?该先办哪个?
对建设项目而言,环境保护符合性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核准、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实际上,还是有很多环保人士对这些手续的次序并不很清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混乱,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学习这些环保手续的概念和办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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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主,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按照《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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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程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环评验收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该工程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进行评估。
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环评验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完成。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时间,但验收总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
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要内容,应当列入该项目竣工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年报。所以,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和独立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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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是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环评验收新开工项目必须先申请排污许可证才能真正发生。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主要内容都要列入排污许可证,并将其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排污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放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试生产行为完成验收前,必须先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后再申请许可证。不但如此,即使是「试生产」企业也尚未正式开始,只是试生产阶段,环评验收但只要是与生产相关的实际污染物出现,即使是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和正常运行后并不相同,企业也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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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经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环评验收按第十五条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总结
综上
审批程序如下:审批审批:审批审批,审批审批,办理审批手续,申请排污许可--准备环境风险应急计划--试运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正式投产--正式投产。